各區民政局:
為規范本市行政區劃調整專家論證工作,穩妥實施行政區劃調整事項,現將《上海市行政區劃調整專家論證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5日
上海市行政區劃調整專家論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區劃調整專家論證工作,穩妥有序地實施行政區劃調整事項,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政府駐地遷移,以及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管轄范圍變更、駐地遷移等行政區劃調整事項。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區劃調整專家論證工作,是指就擬調整的行政區劃事項,組織專家進行研究、預判、參考和采納各方面意見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 實施行政區劃調整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開展論證。涉及變更行政區劃隸屬關系和變更行政區劃界線的,所涉各方均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開展論證。相關論證報告提交行政區劃變更審核和批準機關。
第五條 建立行政區劃咨詢論證專家庫。從經濟學、社會學、人口學、法學、人文地理學、城鄉規劃學、歷史學以及環境保護等領域選取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組成。
第六條 專家論證內容應當包括:
(一)行政區劃變更的合法合規性;
(二)行政區劃變更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
(三)行政區劃變更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行政區劃變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對行政區劃變更方案及組織實施的意見建議;
(六)其他與專家論證相關的內容。
第七條 組織專家論證,可以直接選取或者通過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選取5名以上專家參與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多元化。不得選擇與行政區劃變更事項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專家、第三方機構參與專家論證。
第八條 專家論證報告應當由出具意見建議的專家簽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論證報告需在加蓋公章后提交組織論證的民政部門。
第九條 有關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或資質:
(一)在所從事的領域具有突出業績和較高的聲譽,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專業權威和職業操守;
(三)熟悉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四)有豐富的理論基礎和實務經驗,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第十條 專家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廉潔原則,認真履行相關論證職責。對論證中發生失職失責或徇私舞弊行為的,民政部門可以責令其補正相關材料或者取消其論證資格。
第十一條 專家或有關行政區劃調整主體有權因存在直接利益關系提出回避申請,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施行。